商城展览: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金年会-官方体育与电竞娱乐平台实时赛事直播与竞猜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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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展览: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金年会-官方体育与电竞娱乐平台实时赛事直播与竞猜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商城展览: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 p://)公告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 p://)公告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 p://)公告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4月 18日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公告了《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4月 18日上午 9:00在义乌市江东街道 国际博览中心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金亚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鉴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3、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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