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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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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1.听证人。全国人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各确定了5位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了3位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主持听证会。

  2.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听证陈述人28人,包括:(1)公众陈述人20人,由听证人从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公民中确定。(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1人。

  听证旁听人20人(实际参加听证会的18人),由听证人从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公民中确定。

  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踊跃。到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截止时,共收到公众报名申请4982件。在全部有效报名申请中,赞成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占33%,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占47%,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占6%,对不属于本次听证事项范围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的占14%;来自东部省(市)的占45%,中部省(市)的占33%,西部省(区、市)的占22%;月工薪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占45%,1501元至3000元的占37%,3001元至5000元的占12%,5001元至10000元的占5%,10001元以上的占1%。

  全国人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听证会公告载明的“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遴选出40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候选人。26日召开预备会,听取各候选人的预备发言后,确定其中20人为陈述人,其余为旁听人。20名听证陈述人来自东、中、西部不同地区;有工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教师,研究员,律师,公务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有月工薪收入1500元以下的,也有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上的。其中:赞成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6人,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12人,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2人;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陈述人占全部公众陈述人的比例,与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申请人占全部申请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28位陈述人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据。每位陈述人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有些公众陈述人还征求了当地群众的意见。陈述人的发言都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18位旁听人就听证事项提交了书面意见。

  1.草案起草部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500元的依据作了说明,认为这一标准是兼顾东中西部地区情况做出的均衡选择,与我国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基本相适应,可以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合理解决目前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2.6位公众陈述人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代表,赞成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主要理由是:(1)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于目前全国城镇人均月消费支出,可以解决对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2)提高的幅度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3)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集中更多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和帮扶困难人群。

  3.12位公众陈述人和全国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主张,减除费用标准应当高于1500元。公众陈述人中,3人建议为1600元,1人建议为1800元以上,7人建议为2000元以上,1人建议为3000元以上;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建议为1600元至2000元;上海市财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建议适当提高。他们提出的主要理由是:(1)目前生活费用较高地区的居民,以及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及其抚养人口所需的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超出了1500元;(2)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的趋势看,以1500元作为法定标准前瞻性不足,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3)有些地方目前实际执行的减除标准已经超过1500元,虽其合法性不足但有合理性,不宜再拉回到1500元。

  4.2位公众陈述人主张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低于1500元,主要理由是:(1)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专对高收入者征收的税种,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应当更宽一些,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2)将减除费用标准定得低一些,有利于组织更多的财政收入,用以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5.上海市财政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代表提出,鉴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同,居民的基本消费支出也不同,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多数公众陈述人不赞成这个意见,认为全国应当实行统一标准,否则会造成东西部地区个人税负的不平衡,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西部地区的发展。

  对减除费用标准持不同观点的陈述人都在听证会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意见各有一定的道理。其中多数陈述人主张,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再作适当提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这个问题发言的多数常委委员也提出,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提高一些。我们研究认为,将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更有利于满足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工薪收入者本人及其扶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更好地解决对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建议请财政部等部门再作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

  我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的代表,就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作陈述发言,对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所作调整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因此,个人所得税8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鉴于目前税收征管等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当务之急是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问题。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800元/月调整至1500元/月的方案建议。

  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事关重大。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据了解,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

  1.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为1381元/月,中部地区为929元/月,西部地区为1012元/月。因此,选择15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考虑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做出的均衡选择,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前城镇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今后,国家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2.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降低一半。工薪低于1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将免于纳税,月收入分别为1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分别交税5元、25元、125元、400元和1325元,所缴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1.25%、4.17%、8%和13%,税负分别较原来降低91%、74%、39%、21%和10%。由此可见,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3.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开分享比例。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需要说明的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花到职工工资发放补助、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也直接影响到部分地区的财政预算平衡。目前,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财政支出向“三农”、社会保障、科学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公益等重点倾斜,因此,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再分配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

  从税收公平角度讲,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也是今后改革的方向。但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下,难以归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专项扣除。在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时,我们会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在确定1500元扣除标准时已适当兼顾了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支出较高的现实情况。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同时,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设想是: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等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税;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统一、规范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逐步改善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目前社会各界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改革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综合论证,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坚持国民普遍纳税原则,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

  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来,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一直没有调整。这些年工资涨了不少,但物价也涨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缴税或者缴的税少,现在要缴税或者缴的税多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决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法律强调稳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个别条款需要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修改这些个别条款,是为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的规定,应当就是这种性质的条款。以后我们会随时关注有关情况的变化,还会及时地研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

  起草草案,我们征求意见时,包括现在网上的评论,有些人提出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阶层缴税的多,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等。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有的家庭一个人有收入,有的夫妻两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学的子女,有的没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钱;还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贫困的农村,等等。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考虑,并要有相应的规定。这样的税制比较合理,也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目前就实行这种税制,征收管理上还有困难。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还会继续研究,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

  另外,在现行税制下,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也正在研究,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征收管理措施,并会按法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相关的法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修订实施以来,收入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由1994年的7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737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也由1994年的1.6%上升至2004年的6.8%。个人所得税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了征税;三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四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一松一紧”的政策。一方面,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减轻税负。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减免了农业税,对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退役士兵就业、再就业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等等。这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实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修订征管条款,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如:针对高收入行业和群体的特点,探索实施了对演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等一系列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政策和制度办法,年年部署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提出了以高收入者管理、全员全额管理和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并积极组织落实。这次通过修订税法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以将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上午,财政部的陈述人已说明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的主要考虑。下面,我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就本次税法修订所涉及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工薪所得项目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例是正常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次相应从1.09亿人次增加到2.6亿人次。再次,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而且还包括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全部所得,如:股票期权收入、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购房、购车补贴收入等。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1994年为44%,2002年至2004年分别为46%、52%、54%,这一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布情况是吻合的。

  二、对工薪所得征税也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工薪阶层,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甚至以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例如: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高工资收入者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数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所纳税款是其人数的29倍。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比例,北京市为10.5%、江苏省南京市为6.8%,而这些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比例分别为52%和63.7%。2005年7至8月,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工薪所得征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三、个人所得税在突出调节收入功能的同时,也应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作用。我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筹集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为全体人民包括低收入者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是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真正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因此,不应将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只定位为少数高收入者。

  四、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不止1500元。按照政策规定,在费用扣除额之外还允许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费用约占工资的20%左右。如果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500元,个人平均免税额可达到每月1800元、全年21600元左右,大大高于2004年全国平均工资16024元的水平。

  费用扣除标准以后还将会视经济发展、消费支出和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所以,目前定为每月1500元的数额,是既考虑了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又考虑了财政承受能力,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是比较适当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欢迎。目前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为1500元,这和原来的800元的起征标准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仍然偏低,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至2000元。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这是广大职工的意愿。得知全国人大决定由全国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和建议后,我们立即组织北京、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等五个省和直辖市总工会立即着手以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当地职工的意见。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仅有10%的职工认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80%以上的职工则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2000至3000元。另外,据新浪网正在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截止昨天中午,在参加投票的42.6万人中,约有65.08%的投票者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应该定在1600至2000元,这和我们的调查是一致的。

  二、相当一部分职工的月消费支出已经超出了1500元。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家庭人均月消费支出水平1500元至2000元的占17%,2001元以上的占28%,且随着教育、住房、医疗改革的深入和物价上涨,人均月消费支出还将较快增长。如果个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实际上等于45%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显然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的增幅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年收入增长水平。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0%,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7%到8%的增长率。1993年就业者月薪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可是2002年这个数字已升至52%。目前工薪阶层纳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左右。而在美国,却是每年10万美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四、应当合理考虑家庭的生活费用负担。1980年确定的8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是参考当年一家三口每月所需的生活费,以及当时国外在华工作专家的薪资标准制定的。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的话,即使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人均每月1134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计,最少也应该将扣除费用标准定在3000元以上。考虑到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不使税收大幅度下降,故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建议将费用扣除额标准定在1600—2000元。

  五、制定全国的统一税收标准也要求相应提高起征点。考虑到目前广州、深圳等地个税起征点已经是1600元,北京、上海等地的个税起征点也有了相应提高。如果起征点回降到1500元,易于引起这部分职工的不理解。

  六、应当通过个税费用扣除的标准,保护中低消费者的利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数量激增,普通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人的主体,这对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平均消费能力偏弱,人均GDP世界排名偏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不适宜的,而通过提高扣除额,可以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当然,提高个税费用扣除的标准,会给我国的税收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主要可以通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得以弥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定为1600元至2000元是比较适宜的。

  我们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并可由地方在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浮动。主要考虑: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稳定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国的GDP为136515亿元,比1993年的34634亿元增加近3倍;2004年全国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6024元,比1993年的3371元增加近4倍。与此同时,居民消费支出也不断提高,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为7182元,比1993年的2111元增加了2倍多。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提高了87.5%,但与各相关经济指标增长相比仍然偏低。

  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减除费用标准应兼顾考虑各地消费支出水平不同的因素。以上海为例,1993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3530元,按人均负担率1.71计算,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503元,低于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2004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12631元,按人均负担率1.99计算,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095元。

  如果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500元,则部分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消费支出水平与之尚存在一定的距离。

  三、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及法律的严肃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可能要经历一段时间才会再次修订,因此,对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应留有适当空间。

  为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好地与国家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提高和消费支出增长相适应,建议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

  另外,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可规定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

  我们的意见是: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并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扣除费用标准。理由有三:

  第一,提高扣除标准,是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虽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如2004年全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4年增长了67%,广东的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已增加到每月1684元。从广东近几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实际看,执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因此,将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符合广东全省平均基本生计支出的实际。

  第二,提高扣除标准,是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分配职能统一的举措。一是从征税对象上看,将大大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据抽样调查,2005年8月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占80%,已成为主要的纳税群体。把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重将降低到38%,降低42个百分点。二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来看,将实现“两个提高”。即中高收入者纳税人比重将由20%提高到62%;中高收入者纳税额比重也将相应提高,改善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三是从收入的影响程度看,为财政可承受的程度范围内。实施新扣除标准后,全国的财政收入将减少200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8%。广东将减少20亿元左右,占广东税收收入的0.7%。均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基本生计支出的扣除。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拟调整的扣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使超出每月1500元基本生计标准的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计支出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的不公。

  抽样调查显示,广州市2005年上半年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4350元,梅州市每平方米1046元,如果按一个家庭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分期付款15年计算,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2959元,而在梅州市,每月只需712元,广州市是梅州市的4.2倍。又如子女上幼儿园和上小学,在广州市,每月的支出分别要600元和200元,梅州市只需100元和50元,以上两项支出,广州市分别是梅州市的6倍和4倍。这种现象在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粤北地区同样存在。对这个问题,近几年广东省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均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从国际惯例来看,欧美国家也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既然确定扣除标准以生计必须支出为基准,而生计支出又存在客观事实上的差距,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种差距,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真正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因此,建议授权省一级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在工资、薪金15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

  根据安徽省目前的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目前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较为适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必须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安徽情况看,目前城镇居民的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为月人均1002元,1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支出。另外,加上可以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我省为月人均220元),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额超过1700元。

  二、适应当前财政可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安徽情况看,2004年全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8.1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入的11.85%,成为我省地方税收的支柱性税源。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至1500元后,年减收税约8.8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8.6%,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5.8%。通过加强征管,可以弥补部分收入缺口,财力尚可承受。但若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我省全年减收税款将超过12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6.8%;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7.9%,对现有财力影响过大,通过其他手段很难弥补,届时财政预算可能难以平衡。

  三、能有效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税负。从安徽省情况看,目前月收入1500元以下者为低收入群体,1500—5000元为中收入群体,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500元,低收入者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大大降低,承担的税负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很小。如月收入1600元者,缴纳税款5元,较原来下降90.9%,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0.33%;月收入2000元者,缴纳税款25元,较原来下降73.68%,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1.25%;月收入3000元者,缴纳税款125元,较原来下降39.02%,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4.16%,这既不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过大影响,也有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四、有利于培养和保持公民纳税意识。自1994年以来,经过广泛深入的税法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有了明显提高。1995年,我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46万;2004年发展到298万人,同比增长5.48倍,依法纳税已成为一部分公民的自觉行为,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关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受到社会如此关注就是最好证明,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由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加上长期受“非税”思想的影响,公民纳税意识仍较淡薄,良好的纳税环境尚待形成。我们认为,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基础。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高,纳税人数大量减少,使纳税成为少数人的事,这容易让一部分人产生“税收与我无关”的心理和想法,也将对现有的纳税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按1500元测算,我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可保持在70万人左右,约占全省在岗职工人数的18%;但若调整为2000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约为26万人,仅占全省在岗职工的6.6%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现阶段以1500元为宜,但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陈述意见。我们的意见是: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的原则;在1500元/月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在规定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收个人所得税。下面,进行具体陈述:

  第一,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减除费用出现地区差异,富裕地区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逆向税收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招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减除费用标准坚持全国统一,对西部地区减少的财力应通过中央转移支付予以解决。

  第二,在1500元/月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理由是:

  1.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省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据统计,2004年,我区生产总值为2712.1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09.3亿元,比上年增加49.6%。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40.7%和27%,以上增速都高于全国水平。与此同时,我区城镇职工收入与支出也快速增长。2004年,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324元,比上年增长18.1%,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比上年增长15.8%,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点六个百分点。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但是由于职工工资收入基数低,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2004年,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7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99元,居全国第十四位。在收入增长的带动下,我区城镇职工消费支出也明显增长。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219元,比上年增长1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五个百分点。按人均负担率1.90计算,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985元/月,比上年增长1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特别是随着医疗、住房、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健、居住、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增长不断加快。

  据统计,2004年,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9,高于经济发达的上海市,与广东省基本持平。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2.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们认为,在测算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时,西部地区物价高、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的特点,应得到更加充分的考虑。

  第三,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与东部省区相比,生活成本高,城镇职工收入偏低是客观事实,对此,国家给予了充分理解和认可。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角度考虑,建议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做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生活的支出,做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位主持人、听证人,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从静态分析,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应该是可行的。但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西部地区物价高,生活成本高的特点,呼吁国家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时,减除标准应有足够的前瞻性,在坚持全国统一的原则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首先,我认为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为主要目的的一个税种,其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调节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即调节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当然也调节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高收入地区确定较高的减除额,低收入地区确定较低的减除额,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那么除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将得到少交税的实惠以外,就全国而言存在的问题有:

  (一)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将被征收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他们本身就因为身处较艰苦的环境,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生活质量较低,却要比发达地区同等收入者缴纳较多的税,这合理吗?

  (二)制约人才的流动和西部的发展。比如说一个工程师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时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时,新疆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给月薪3000元,而如果上海和新疆的个税减除额不一样,上海为3000元,新疆1500元,那么,意味着这个工程师在上海工作时不用纳税,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税。众所周知,新疆的工作、生活条件不如上海,可实际所得却被减少,这是在鼓励专业人才服务新疆,还是在遏制?是否与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呢?再比方说,一个演艺团体在发达地区演出后,又来到欠发达地区演出,由于交通、通讯、设施、条件的制约,演出成本显然比在发达地区时要高,而演出结束后,又因为欠发达地区个税减除额较低,要缴纳较多的税,欠发达地区本来就存在文化生活不丰富的问题,演出团体因为收入减少,更不愿意到欠发达地区表演,这能和国家努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国策相一致吗?

  (三)如果允许浮动,那么在同一省(区)内仍存在较大贫富差距,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收入差距明显,那么是否应该让各城市各自确定一个减除额?让在大城市居住的少交点,在小城市居住的多交点,这样合适吗?

  也许还有人会提出,在高收入地区,生活水平较高,日常生活支出比在西部高,理应根据生活水平确定较高的减除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经济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和输出,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棉花等,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由于能源问题一直以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发达地区长期享受着西部廉价的能源和原材料,而所生产的成品又以市场价格销售到西部,这不能不说,是目前东西部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发达地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发展了经济,提高了自身生活水平之后,通过多纳点税,给社会一定的回报,平衡社会分配不公,使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纳点税,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难道不是体现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吗?

  综上所述,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全国统一,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减除额全国不统一,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只会变成空谈,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为政、标准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

  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但是这样的大城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据统计,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由政府统一支配,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同时,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因此,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

  我是来自广东东莞市的一名普通外来打工者。对于起征点调整为1500元,我个人表示赞同。东莞市共有500万人口,其中外来务工者约有400万。东莞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是1200元,按照我的收入来说,如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每月可减少税金几十元。虽然金额不是很多,但意义重大。

  首先,这次起征点调整标志着我国在税法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有收入的公民的切身利益。8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也大幅增长,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为1%左右,这一数字到了2002年已升至52%左右。与此同时,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个税起征点调整已势在必行。

  其次,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体现了政府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心,对工薪阶层来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次调整的所得税的起征点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如果以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那么,会有很多人能进入“免征额”以下的区间,也就是说,他们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对低收入阶层来说,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此外,此次调查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为1500元,取消之前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而浮动一定比例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此举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统计、征收,便于国家统一管理。同时,任何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据初步测算,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当然,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在欠发达地区,可能1500元可以保证生活质量很好,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样的收入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对于发达地区的人来说,这次调整可能相对受益要小些,对此问题,我个人认为,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就本人来说,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西方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制度或许也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实际上,无论起征点是1500元还是2500元,在中国都会有人说太高了,也会有人说太低了,因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和贫富差距非常大,任何一个固定的起征点都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更重要的是让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搭上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听证会,祝愿此次税法改革能尽快圆满结束。

  一、该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1.应采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好的税制应是尽量简化的。个税费用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有利于地区间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缩小、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及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公平税收环境的创造。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2.1500元标准是合理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个税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现状并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为确保收入分配基本公平及社会大局稳定,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幅度不宜太大。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高于当前我国职工人均收入及生计费用。2004年人均月收入为1400元。据预测: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月均生计费用开支总额不到1200元,到2009年才将上升到1551.17元。另外,加上约为270元的“四金”优惠,1500元的标准实际相当于1500+270=1770元,因此该标准不但不低,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另据社会调查显示,67%的受调查者的费用扣除额意愿在1600元到2000元之间。因此,1500元的标准与纳税人所认同的标准基本一致,并与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现执行的实际标准接近。

  二、该标准能确保财政收入稳定。个税收入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税源。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正向以直接税为主的模式转变,个税的重要性迅速提高,目前已跃居第四大税种。2002至2004年,工薪所得税收占个税的比重平均为一半左右。专家测算个税费用扣除额调至1500元,将损失200亿元的财政收入,虽在可承受范围内,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状况仍不乐观,过高的费用扣除将不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难以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执行。

  三、该标准能增强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是纳税人得到财产权保护理应付出的代价,是其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必要费用。低的费用扣除有利于培养纳税意识。今后一个时期,工薪收入还将不断增长,将个税费用扣除额定在1500元,对增强我国公民普遍依法纳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循序渐进。1.我国的个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多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保证。此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仅仅是第一步,暂定为1500元是可行的。2.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物价上涨、国民收入普遍增长等各种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情况,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定几十年不变,所以暂定为1500元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3.建议:随着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的逐步透明化,征税程序与征管手段的规范,可以考虑在未来两三年内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一次大幅调整到3000元或者更高,并保持数年稳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1500元的标准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并有利于社会安定、财政稳定以及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的增强。综合考虑,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当前的一个较好选择。

  我个人的主要观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且应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对我个人的观点作以下详细陈述:

  二、我国未来的个税征收政策的完善应该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进行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适时、平稳、小幅、多次”改进的过程,应努力避免大幅度波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兼顾这两个基本出发点,结合去年我国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左右的现状,我认为此次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的统一执行标准是切实可行的。

  在这里,我个人要着重强调的观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应全国统一执行。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已经引起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率先通过各种途径调整了个税的减除费用标准。那么,此次个税征收政策调整后是否应该实行全国整齐划一的统一标准呢?

  从经济发展水平看,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高低不同,货币购买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似乎对发达地区的工薪阶层存在更大的压力。

  但发达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对较低,这与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是基本一致的。

  以经济较为发达、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的广州市和黑龙江省内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大庆市、最低的伊春市进行比较:今年上半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691元/月,大庆市为1834元/月,而伊春市则只有499元/月,差距之悬殊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主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在原本较低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努力缩小全国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而不应着重于某一区域内部,更不能使这个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是合理缩小收入差距。在各地减除费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往往出现的是这样的结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要赚更多的钱才能最终获得等同于一个与自己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发达地区居民的税后收入;或者说,在两者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情况下,越是落后地区的居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越高。这样的政策必然起到限制落后地区居民收入增长的负面作用,极端化一些的表现形式是高收入的我们可以让他们得到的更多,而低收入的却是更多的索取,于理不通。

  有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适当增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或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会更加趋于公平。但我们也应看到,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购买能力相对较低,因此,地区之间的消费结构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某些发达地区的消费方向朝着旅游、服务、私人汽车等方面快步发展的同时,部分落后地区的居民却仍在以满足生活基本需要为主的消费水平上缓步前进。我们谈到的“消费支出水平”中,是否真正包含了“生活水平”这一层面的意思呢?是否也应当注意到各地消费结构的差异呢?我们希望的是各地区在经济、居民生活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而没有必要在一面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另一面却通过税收政策来阻碍经济欠发达地区消费水平的进步。

  我认为,在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之前,我们在看到区域性的消费支出水平差异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差异。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域性特征不应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变换一下角度,从平均工作时间上看,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后,各地区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个税纳税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把这部相同数额的税款进一步换算成地区性的社会平均工作时间却产生了这样的结果: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小时报酬相对较低,因此居民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付出的平均工作时间必然要高于发达地区。从这一角度分析,应该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超过发达地区才更加合理。相反地,若要强制性规定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发达地区,是否更加有失公平?

  (3)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更不应以保障地方居民的最低生活为由擅自调整个税减除费用标准。

  此外,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将更加有利于各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综上,人民币是全国范围内流通的货币。不应该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而制定区域性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执行统一的标准,至少在以货币作为砝码的天平上,各地区的纳税人实现的是真正的公平。

  我认为此次草案中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位于1500元还是比较适宜的。以我所处的城市银川为例,根据《2004年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243元(1270元/月,宁夏则为1225元/月),由此可以看出以现在的800元减除标准加上应该免税的“四金”,即便是在宁夏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只要你有薪金收入,几乎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以我个人为例,由于所处行业是被媒体称为“垄断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加工业,属于中国石油旗下的地区分公司。收入在本地处于中上游水平,现在每月上缴个人所得税额度都在100元以上,最高时可达300元以上。对于仅靠薪金收入的大部分人来说,这笔税金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被称为“重负”,所以800元这个减除标准必须要向上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

  但如果过大幅度提高此标准,会使国家和部分地区税收收入减少幅度较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建设速度,不利于社会发展。现在,相当部分媒体和“专家”在宣传中,都有比较过激的言辞,甚至有人提出16000元这样的数字,本人认为这样的言论是非常不符合实际和不负责任的。在现有情况下,如果大幅度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势必使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为淡漠,不利于提高全民素质,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是一种论点就是“照章纳税是傻瓜,偷税漏税最精明”。每个月拿到代扣税的数据单后,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埋怨,就是骂娘,我们的公民意识和纳税意识可见一斑。作为一个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的义务所在,也是我们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作为社会人我们都是实际纳税人,但最能触动我们每个人神经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了。根据我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获得的数据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月平均工资在1326元左右,减掉“四金”所占比例,应税收入大概在1050元上下,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可以看出大多数城市的中低收入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现有增长水平,这个标准至少可以适用至2009年以后与社会平均工资达到一致,所以这个标准可以说是不松不紧,比较适宜。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得很高,毋庸讳言,我们每个人都会很高兴……因为我们不用上税了,可以少上税了。但如果把这根最能触动我们神经的线束之高阁,是不是就加剧了这种漠视公民权利,不履行公民义务的风气,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又有何益处呢?所以我支持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

  任何事情的改革与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在我们大多数人把眼睛都盯住了减除标准不放,认为只要把标准定高了,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认为不然。其实在标准之上的税率问题,更应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虽然税率不属于今天的听证范围,但我认为它和减除标准息息相关。减除标准决定着我们上不上税,而税率决定我们上多少税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各位听证人能够在考虑提高减除标准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税率和递进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减除标准以上一个较大范围内实行较低税率,如在1500—3000元,即减除标准0—2000元的范围内实行3%甚至更低税率,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新标准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更能照顾到广大中低收入者,使我们的税收法规更为完善,更为广大老百姓所能接受。此外,我们应该加大各类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真正让“纳税光荣”、“纳税人光荣”深入人心,让我们的社会向着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稳步迈进。

  在过去的10年中,由于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超过了1994年确定的工薪所得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同意将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每月1500元扣除标准,可以基本保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征税影响。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其费用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差别较大,但一个共同点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仅仅是保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子女教育的费用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月均1336元),扣除用于储蓄的部分,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赡养系数1.9计算,城镇职工月均消费支出为1143元。再考虑住房、医疗、教育的开支210元左右,我国城镇每月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350元。新方案中提出的每月1500元费用扣除额,显然要高于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月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如果再加上有工作的配偶1500元扣除额,一个家庭3000元的免税收入,是能够保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空间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工薪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征税办法,对于纳税人每月收入超过1500元免征额的部分,政府并非全部征走,需要负担的税收只是其中一个非常小的比例,以确保超过1500元的绝大部分收入留给纳税人,用于改善生活。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还不宽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经济建设、公共事业发展,还是扶贫助困,政府都要花大量的钱,各方面的财力分配矛盾还十分突出。处理财力分配矛盾的基本原则性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新方案将每月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约230亿元。政府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进一步更大幅度地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有可能超出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农业农民、下岗职工,以及对其他社会的转移支付保障能力。

  第三,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可以适当调节部分地区、行业和居民个人的较高收入。

  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正在拉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除了需要规范初次分配,进一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之外,还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新方案不分行业,不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全国统一实行每月1500元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广大低收入阶层排除在征税之外;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加强税收征管,适当增加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第四,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有利于普及公民纳税义务,逐步完善税制结构,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不是财富税、富人税。它除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之外,还是现代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情况看,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国居民的普遍义务。10年前,我国将费用扣除标准定在每月800元,其政策重心主要是调节高收入;10年后的今天,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宗旨就应当与时俱进地由调节分配的单一功能,转向调节分配与拓展税源、普及纳税义务并举的轨道上来。

  应当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愈来愈广,收入比重还将大幅度提高。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征税面逐步普及到广大工薪阶层,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更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我的观点陈述如下。陈述中,我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简称为“个税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已是我国第四大税种,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根本利益。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调整到1500元,我认为仍然偏低。我的主要观点是(1)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2)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税免征额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理由如下:

  一、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将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上海市为12631.00元、云南省为6837.01元。那么,根据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计算,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上海市为2050.84元、云南省为1267.06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

  同时,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我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以此来确定个税免征额。因此,我认为将个税免征额确定为每月2500元较为合理。

  二、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适用不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

  如果按收入进行征税,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同在上海,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7元。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收入进行征税,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因此,甲乙虽然收入相同,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按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征税,相同收入情况下,负担支出轻的多纳税,负担支出重的少纳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进行征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个税免征额不能一成不变,而应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对个税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

  通货膨胀率为金钱购买力的下降速度,通货膨胀的速度关系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多少,它基本是与消费性支出成正比的,通货膨胀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物价上涨。

  同时,我认为,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调整个税免征额,可以避免因个税免征额制定过高,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使国家财政无力去扶持经济落后地区等现象的出现。

  因此,我认为以通货膨胀率作为调整个税免征额的参照,可以更好的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以高薪金收入阶层为主,将个税免征额统一制定为2500元,根据纳税人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个税免征额进行调整是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的,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我的观点是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从正当性与合理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即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把握其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要确定具体的标准,还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一定的数据计算来最终确定。下面通过两组数据来对扣除标准作一实证分析。

  (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间人士对北京、上海、天津、沈阳、西安、武汉和成都等7个城市居民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了调查分析。

  该课题研究的统计数据表明,将包括食品、衣着、医疗、文化、交通、居住、日用杂品等7类18项的日常消费支出相加,得到月人均开支377.20元。

  将冰箱、彩电等五项被调查对象选中的耐用消费品的月人均开支为117.78元。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得人均月开支为494.98元。这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的基本生活消费是1484.94元。

  如果家中子女正在上学,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要加上教育费用每户月平均224.24元。

  如果是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城市,那么这个家庭的支出中还须加上取暖费月户平均90.62元。

  综上,两个成人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每月的基本生活标准是1709.18元;如果生活在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那么三口之家需要1799.80元。

  假设一个三口之家的夫妻俩都能够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将其每月基本生活支出由二人平均分摊,每人就是854.59元(北方为899.9元)。须注意的是,这里尚没有考虑老人赡养费用问题。

  (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约为1143元/月。

  以上两个结果都是从全国平均水平的角度测算的人均消费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参考基础。但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生活费用标准远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全国人均水平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那么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因此而加重。

  为保证全国范围税收负担水平的大体均衡,还应将扣除标准在全国人均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度调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和广州市实践中已经开始执行1600元标准,表明这一标准具有其现实合理性。

  此外,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我认为,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适宜的。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引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地方无权确定。这样,就排除了制定一个浮动区间让地方自由选择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费用扣除标准和公民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同时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这一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立法保留。这就排除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形势变化予以调整的问题。立法机关可以对费用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调整。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并不矛盾,法律及时修正,贴近社会现实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恰恰是法律稳定性的本源之所在。

  本人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扣减额至1600元,并取消各地区自行浮动的权利。我从3个方面阐述:1.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2.如果提高扣减额,要提高到多少。3.是否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

  一、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大家都从最低消费支出水平的角度进行了论证。这是一个基本的理由。本人对这一问题作3个补充:(1)从宏观角度来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有利于直接提高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而这一阶层的收入增长会很快转化为购买行为,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市场。提高国内市场的需求会抵消中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并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至关重要。(2)从微观的、效率的角度来看,维持一个较低的起征点必然会将许多低收入者纳入征税范围。对于低收入者的征税,众所周知,产出的税收收入少但政府投入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均高,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位职工的工资是1500元,按原扣税标准应缴个人所得税45元。但是,企业用于计算申报的人工成本,在征收中税务部门投入的审核工作的人工成本,稽查工作的人工成本都是相当高的。另外各项纸张等杂费的支出也相当可观,单是打印一份税单,当前使用的碳写复印纸税单成本在1.5元至2.5元之间。其他的纸张成本还未计算在内。如果从投入和产出比来看,国家对这部分低薪者征税并不划算。(3)由于各地对个税均有一些地方的调整,如果中央不主动作出新的规定必将削弱法律的权威和中央的权威。

  二、如果提高扣减额,要提高到多少。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不是越高越好。这当中有个度的问题。提高起征点的初衷是让低收入阶层减少税负。但是,从每个个体来看,实际上高收入者由于适用的税率高他从税改中获得的税收减少数量上是要高于低收入者的。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如果扣减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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